工會供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之徵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對於私有房屋之減免規定,業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佈,明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各業工會,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免徵房屋稅。前開符合免徵房屋稅之各業工會,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各業工會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請儘早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