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拍賣之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每人一生以1次為限,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如經法院拍賣,該局於接獲法院通報時,係先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通知法院優先從拍賣價款扣繳,並同時以雙掛號通知納稅人,告知如符合申請自用住宅要件者(拍賣前1年內無出租及營業情事並已辦妥戶籍登記),須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或所屬分局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申請。該局提醒土地被拍賣人,如接獲通知是否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注意申請時限,以免喪失應有的權益。 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