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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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納稅人向基隆市稅務局詢問: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報繳契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 2 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 6 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再報繳契稅。
民眾如果對於契稅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554221轉202至204向稅務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