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取得不實或重複開立的收據申報捐贈扣除額,造成虛列捐贈費用,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某些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憑證或重複開立的收據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一旦經查獲,納稅義務人除被補徵稅款外,亦將以短漏所得論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時,發現甚多納稅義務人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省稅負的目的,惟經發現其中有部分納稅義務人竟以取得不實或重複開立之收據虛列捐贈扣除額,致申報之課稅所得額相對地減少,造成違章漏稅事實;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時,應保留捐贈相關支付憑證備查,切勿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而遭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被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