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向公同共有人中1人送達即生效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如未設管理人,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公同共有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稅單向公同共有人中任1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同共有財產如繼承土地等,其繼承人常因分散各地,如個別逐一送達,實有困難,因此,對繼承人中1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例如,某甲死亡後,遺有土地1筆,由妻乙及子女丙丁3人共同繼承,則地價稅繳款書向乙丙丁3人中任何1人送達即可,不必向3人全部送達。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稅款。如果您還有疑義,或其他稅務問題,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ntb.gov.tw)查詢相關稅務訊息,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