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的憑證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灣的企業經營環境日益國際化,本國企業將金融暨保險服務、技術研發、運輸補給、能源供應等業務改由國外業者提供,自身專注於核心業務者情況增多,那麼雙方書立的契約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本國公司如與外國事業簽訂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係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再送交本國公司在國內簽章,該項契約既均須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屬於在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該契約如有未貼用印花稅票的情形被查獲,依印花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