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財產等資料無法親自洽辦可委託辦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因個人需要查調財產、房屋稅籍證明或所得等課稅資料,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稽徵機關多功能櫃台洽辦,納稅義務人如無法親自到稅捐機關洽辦相關事宜,也可委託代理人辦理。

該局特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及特定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因此代理人代為查詢相關課稅資料時,請檢齊證件,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經審核無誤,即以隨到隨辦方式核發,手續相當簡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