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詢問: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是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6年令釋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間贈與」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近日財政部又發布函釋,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亦可比照上揭令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提醒民眾,日後土地欲再移轉時,是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