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替代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是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都屬於印花稅課稅憑證,必需貼用印花稅票;「租賃契約」雖然不屬上述憑證,本身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是如果在租賃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向老王承租房屋乙棟,約定每月租金2萬元,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4萬元。簽約時,老王收取保證金4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160元;另老王每月收取租金2萬元,如未另書立收據,亦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收,也要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80元。但該保證金及租金,如果係以支票方式收付,而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印花稅輕稅重罰,請您務必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