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土地租金逾二年仍未給付,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原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說,各種會計事項在權責發生時,即須以應收或應付科目入帳,而不是等到實際有收支款項時才入帳。不過,己入帳的應付費用或損失,超過2 年仍未給付者,必須注意轉為其他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付款1,000餘萬元,經國稅局深入瞭解後,發現其中有900餘萬元係該公司92年至95年應付給地主甲君之土地租金,甲君因案潛逃國外,該土地也遭到法院禁止處分,致該公司一直無法支付土地租金給甲君,因其中應付土地租金500餘萬元已超過2年仍未支付,該局乃依規定,轉列為95年度其他收入,該公司因此須補繳稅款125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帳上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應注意是否有已逾2年尚未給付而應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以免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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