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修繕費不適用研發投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於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發領域,以積極提升企業競爭力,政府祭出研發投抵的優惠措施。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公司研發單位的所有費用支出都可以拿來申請抵稅,例如修繕費、旅費、水電費等就不屬於研發投抵的適用範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家科技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支出500餘萬元,經國稅局核對相關帳冊憑證後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稅範圍,該局最後仍否准修繕費適用研發投抵,共剔除抵減稅額60餘萬元,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
  國稅局提出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要密切注意投資抵減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抵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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