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移掛他車使用,雙方車主皆受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指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不論車輛是否已辦理報停,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只要有轉賣、移用號牌的行為,雙方車主即應受罰。

該局指出案例,車主林君所有XX號車輛雖已繳納97年度使用牌照稅,卻將車牌移掛朋友王君車輛使用,雙方皆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處罰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邇來移用牌照有日漸增加的趨勢,該局特別提醒車主,不要任意將車牌轉賣或借他人使用,也不要貪圖節省少量的使用牌照稅,隨意懸掛他車號牌,否則遭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