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如何節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承攬契據」之課徵範圍,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印花,承攬工程合約書之立約當事人如雙方各執一份時,應分別就各自持有之合約書自行負責貼印花稅票並銷花;又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雜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仍可以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按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