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繳納截限日期適逢星期六或例假日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發給代徵獎勵金。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稅務局說:例如娛樂稅代徵人98年1月份應納娛樂稅10,000元,限繳日期為2月10日,於2月10日前繳納,則可扣領100元獎勵金,即當月娛樂稅僅須繳納9,900元,若於2月11日以後繳納,既無法享受1%獎勵金,還要被加徵滯納金;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六或例假日,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營業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本局提醒您!把握您的權益,每月應繳納之娛樂稅款,務請於次月10日前繳納,逾期繳納即損失扣領1%獎勵金的機會,另每逾兩日尚須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
  稅務局籲請娛樂業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電話洽詢: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