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在繼承人取具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房屋之產權歸屬,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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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在繼承人取具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房屋之產權歸屬,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稅務局提出說明。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全體協議分割遺產,將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原得據此申辦分割繼承登記,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單獨所有,惟遺產稅相關事宜尚未申辦完竣,至無法取具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此係基於公法上之原因,尚非可歸責於繼承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若其於稅法規定即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之期限(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依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房屋之產權歸屬及其他要件(就是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而且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17條規定者,可適用自申請當期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若民眾對於之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