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消費券,不得向金融機構兌領,否則屬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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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該部接獲部分辦理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反映,有一些不具備營業人身分之醫院、財團法人、寺廟等組織,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該部特別說明,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消費券,不得向金融機構兌領,否則屬違法行為,請勿以身試法。
  財政部指出,政府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係為提振民間消費、促進國內需求,因此,「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銷售券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同條例第7條第4項明定只有營業人可以將消費券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另按「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者,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針對此點,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為使民眾將領取之消費券確實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等消費支出使用,因此上開條例及辦法乃規定僅有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財政部已洽請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提供消費券兌領人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如有查獲未具營業人身分者,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事宜,稽徵機關將會依據上開條例規定辦理。又兌領人如未具營業人身分,卻於消費券背面載明不實之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資料,一經查獲,稽徵機關亦將依法辦理,如涉有刑事責任者,稽徵機關將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另外財政部為便利民眾及各受託辦理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查明兌領人身分,已於該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消費券兌付專區中,設置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民眾或金融機構可直接至該網站查詢。
  最後,財政部再次籲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不要持民眾捐贈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因為這些消費券並非屬於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因此,不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否則將無法達到短期間內發揮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之政策目標;事實上,上開機構或團體可以用消費券購買機構或團體所需用品,或者再將消費券捐贈給其他弱勢團體或個人,此種作法其實也達到公益團體設立之目的。財政部希望相關機構或團體能體諒政府發行消費券之意旨,協助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