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檢送明確具體之違章事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檢舉逃漏稅之案件,因檢舉人未提供具體事證,浮濫檢舉,徒增稽徵困擾。該局特別說明,稽徵機關處理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時,係以客觀公正立場及查審分立原則,就違章漏稅案件有關證物,研究分析、審查違章事實之成立,及適用有關法令予以裁處罰鍰。
該稅局進一步表示,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條明文規定,稽徵機關處理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但檢舉內容具體者,仍應予以調查。二、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者。三、非主管檢舉之稽徵機關,接獲檢舉人以同一檢舉事由分向各機關檢舉者。
因此,稅務局提醒民眾,檢舉逃漏稅,務必提供被檢舉人具體、確切之不法事證,以免造成被檢舉民眾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