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9/22前申請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避免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造成納稅人以閒置未建築之空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有違減免地價稅意旨,已於去(99)年修正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免稅範圍,僅限作公眾通行的道路、巷道用地才能享受免稅,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才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換言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適用減免地價稅條件,須同時符合「無償」「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三個要件。凡符合上述減免條件者,請納稅人記得於本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若錯過申請期限,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可以減免地價稅。民眾如尚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