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0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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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賦改會)於98年2月11日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0次會議,邀請全體委員及諮詢委員參加,由召集人邱副院長正雄主持。本次會議就「土地稅及房屋稅減免規定之檢討」及「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等2項議題提出期中報告,並進行討論。
  本次會議首先由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虞哲就「土地稅及房屋稅減免規定之檢討」提出期中報告,許署長於報告中指出,目前各縣市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各縣市之稅課收入普遍無法充分支應地方財政,以96年度為例,稅課收入未達總預算數50%者有21個縣市,主要係因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相關法規中訂有過多減免規定所致。據統計,96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稅收1,129億元,減免金額高達420億元。為增加地方政府自有財源,改善地方財政窘況,地方稅制實有通盤檢討必要。經各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等充分討論後,獲致下列共識:一、公告地價作業,由每3年調整乙次,改為每年重新規定地價。二、請地方政府覈實檢討房屋現值評價制度,避免住家用現值在10萬元以下房屋稅免稅之適用浮濫不實。三、稽徵機關應加強查核與農業經營無關之農舍土地,核實改課地價稅。四、都市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之上限修正為2公畝;土地所有權人之各已成年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設籍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時,應比照本人及其配偶規定以一處為限。五、其他法規增訂租稅減免,應請各部會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辦理,並適時檢討。
  至於公營事業之房屋及私有土地得否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規定之限制、以及地價稅、房屋稅之稅率調整等,與會人員尚有不同意見,經主席裁示,請財政部參酌與會人員意見繼續審慎研議。
  會議接著由林教授世銘就「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提出報告,林教授於報告中建議於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以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實現法治國家課稅程序,並參考國外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制度及國內各界意見,建議設置納稅人權利保護署、國稅納稅人權利保護局及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27、356及616號解釋意旨,建議訂定行為罰金額上限。本案涉及納稅人權利保護,與會人員提供諸多寶貴意見,其中對於設置納稅人權利保護署(局)及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乙節,普遍認為可能發生與稽徵機關權力行使扞格現象,能否發揮保護納稅人權利之功能,宜進一步審慎考量。經主席裁示,請研究團隊參酌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等所提意見再行研究。
  財政部說明,上開「土地稅及房屋稅減免規定之檢討」議題,經獲致共識部分,如需修法者,該部將研擬修法條文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並建請該修正條文於景氣復甦後施行。至於未獲共識部分,將依主席裁示進一步研究後,於適當時機再提會討論。該部特別感謝各研究團隊貢獻智慧,提出深入的研究報告,也感謝各位委員及諮詢委員鼎力支持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