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不得辦理調整,如予以調整致有短繳稅款,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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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如其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應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營業人未依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轄內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91年6月設立,當年度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依稅法相關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但甲公司於報繳91年11-12月(期)銷售額時,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調整稅額,申報應退營業稅,併同當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致虛增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公司對該罰鍰處分不服,主張稅法雖規定年度中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但並非強制規定,且稅法既規定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其二年度計算結果自會平衡,故無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應免處漏稅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法明文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應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始按其營業期間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申報。財政部也以解釋令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提前辦理調整,應不予同意。換句話說,此項規定並未賦予兼營營業人自由選擇是否辦理調整的權利。況且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如果在當年度就辦理調整,與在次年度最後一期才辦理調整,因為進項稅額、應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及全部銷售額等資料都不相同,所計算的不得扣抵比例也會互有不同,將導致依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的應納營業稅也將產生不一致,而不能自動平衡,而當期如有短繳營業稅,就構成逃漏稅。甲公司於91年6月設立,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既然未滿9個月,依規定免辦調整,但是甲公司仍按91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辦理調整,以致虛增進項稅額,而短繳稅款,國稅局裁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應在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以免因短繳稅款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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