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撤案或註銷的不動產契約書予以修改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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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的立約日期,重新申報者,應另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的規定,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已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因此,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在持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就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的立約日期,就是屬於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的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如再持憑辦理申報,則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反之,經撤銷的不動產契約書如未經修改內容,而再次持憑辦理申報,則無須另行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