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消費券購物,應拿到商家開立商品全額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永康市江小姐詢問:我到商店購買214元之物品,付了1張200元的消費券和現金14元,店家卻只開立14元的發票,這樣正確的嗎?難道民眾拿消費券購物,營業人不用開立發票嗎?
  南區國稅局答覆:消費券不是商品禮券,民眾持消費券購物,商家應開立商品全額發票。消費券除了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的限制外,其性質等同現金,所以使用發票之營業人銷售時收到消費券,應開立發票,而開立的時點及方式與現行作業完全相同。上述店家短開了200元之發票,江小姐可檢附相關事證向稅捐單位提出檢舉,以遏止不法營業人逃漏稅捐。另外,因消費券規定不得找零,故如購買物品198元,而付了200元之消費券,則店家應開立200元之發票,特提醒消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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