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過期未繳納的處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提醒您!稅款未繳,小心被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依稅法規定,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每超過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多加徵至百分之十五。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例如使用牌照稅稅單繳納期限為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如民眾收到繳款書後,到4月30日限繳日仍未繳納,則每超過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超過5月30日仍未繳納(即逾期30日仍未繳納),該局將依規定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再次提醒您,收到稅單記得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如工作繁忙,恐有漏失或忘記,可申請轉帳納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