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景氣衰退影響,營利事業莫不撙節支出以為因應,而跨國企業為節省開銷以追求集團利潤極大化,也會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將利潤轉到低稅率或免稅地區。因此,跨國企業集團內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是否符合常規及是否將利潤做不合理的規劃,以致於侵蝕我國稅基,成了稽徵機關注意的焦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自93年度實施以來,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自行檢視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有無符合常規,並於結算申報時依法調整;惟邇來發現部分跨國企業疏於注意,而被稽徵機關補稅並移罰之情形。該局基於愛心辦稅原則,針對95及96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特予輔導,只要納稅義務人於98年2月28日前自行檢視帳證,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者,均不予處罰。
該局籲請業者把握黃金時間,倘有未依移轉訂價法令規定辦理者,儘速於輔導期限屆滿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否則一旦被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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