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地上建物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地價稅不能優惠!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上的建物如非屬該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地價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近來有民眾詢問,兄弟兩人分別共有之土地,原本即設籍居住於此,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何以因房屋只登記為哥哥所有,則弟弟持分之土地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算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因此,如果弟弟只有土地,房屋為哥哥所有,因兄弟為旁系親屬,所以弟弟持分之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
稅務局提醒您,在處置不動產前及早做好妥善規劃,就可以輕鬆節稅、減輕負擔喔!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