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文藝場所舉辦收取門票之演講活動,是否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09/02/16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學校及文藝場所之演講,舉辦單位雖收取票價,尚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法所稱之「說書」,係以?說歷史故事或是裨官野史的表現方式兼具說學逗唱之娛樂性表演,須課徵娛樂稅,與學校及文藝場所之演講活動有所不同,故學校或文化單位之演講活動雖收取票價,仍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職業性說書之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同時表示,若有任何疑義或須進一步資訊,請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