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停止營業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應重新申請適用地價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名下有一筆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去年房子一樓做生意用,後來生意不好停止營業,為何部分面積仍然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於當年期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發稿人:蔡愛慈 電話:2160216轉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