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夫妻因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98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釋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比照配偶一方死亡之規定,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不論係配偶一方死亡或發生離婚之事實,均屬上開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兩者皆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結果若配偶一方取得土地所有權,依法係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因此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
其次關於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則上以配偶雙方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於原地價之認定,則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須特別注意的是,95年12月6日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應包括夫妻雙方於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婚後財產,財政部以往就此部分所發布的相關函釋,自司法院作出解釋後已不再適用,此項變革攸關民眾權益甚鉅,不得不慎。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逕洽該局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73至177,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