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符合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車輛者將享有定額減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98年1月17日總統令,公布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條文,一、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3萬元。二、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該局特別提醒前揭法令已自同年1月19日生效,故於生效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前揭減徵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均能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不符前揭減徵規定車輛冒退貨物稅,產製廠商申請減徵已納之貨物稅時,應檢具已加蓋監理機關戳記之貨物稅完稅照證第1聯影本及車輛型式與貨物稅品名規格明細對照表資料以資證明,惟其貨物稅完稅照證上監理機關加蓋之戳記未具日期者,則以加蓋監理機關戳記及日期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作為證明文件。

據該局指出,已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輔導產製及銷售車輛業者應將貨物稅減徵之數額確實反映於車輛價格,以落實政府減徵貨物稅之美意,並請納稅人別忽略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