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營業人違反「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無檢舉獎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檢舉營業人違法使用消費券,如找零或兌現等,可否領取檢舉獎金?
  該局表示,98年1月18日發放消費券後,商家為搶消費券商機,紛紛推出優惠措施,民眾在消費時如發現營業人違反「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如找零、兌現等,歡迎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一經查獲,國稅局將依法裁罰,惟因非屬檢舉逃漏稅,檢舉人並無檢舉獎金可拿。
   營業人收受消費券時,應符合「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各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等」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稽徵機關得依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該局籲請營業人,不要有違法使用消費券情形,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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