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電混合動力車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油電混合動力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之ㄧ,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之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為配合發展電動車輛,以減少消費能源及減低空氣汙染,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電動車輛按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稅率減半徵收。鑒於純電動車輛有充電時間過長、續航力不足及過度仰賴充電環境等問題,國際上係以推廣油電混合動力車作為替代解決方案。目前國內尚無車廠生產純電動車輛,而油電混合動力車與純電動車輛均以電動馬達作為驅動系統動力來源,可因應短距離或都會區運用,另輔以混合動力模式以因應長距離需求。
  財政部指出,就節省能源使用而言,油電混合動力車之燃油經濟性較非油電混合動力車種約可節省57%汽油使用;就環境保護立場而言,油電混合動力車可減少空氣污染物及二氧化碳之排放,對於改善空氣品質、降低噪音及減緩全球暖化具有環保效益;另由車輛生命週期推估之減量效益而言,亦已接近電動車輛,且油電混合動力車與電動車輛皆有電動馬達,均可作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一致認為油電混合動力車是電動車輛的一種。
  最後,財政部表示,基於油電混合動力車可顯著改善能源使用效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該部爰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係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得按一般車輛之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以促成能源運用、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三贏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