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公布主動退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已於98年1月21日公布,此次修正內容增列納稅義務人因稅捐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且修正施行前案件亦可追溯適用。該處正全面清查有79件,金額2百35萬元,並將主動辦理退稅;截至目前止,已完成退稅案件計24件,金額約40萬元,其餘尚待退稅案件,亦會儘快查明主動退還。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此類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的溢繳案件,財政部前於93年9月24日及95年12月6日行文各稅捐機關並解釋在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前述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該法第131條規定;換言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均為5年。是以稅捐處自93年9月24日起退稅都以5年為限,也因此迭遭民眾抱怨。此次財政部從善如流,增訂不可歸責於納稅人而溢課之稅款,不受5年期間之限制,實可謂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