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恢復自用須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如果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雖然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恢復為自己居住使用,依規定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很多民眾誤以為不用重新申請,因此喪失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機會。例如王先生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95年7月將其出租或供公司行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縱使嗣後在97年12月31日重新供作自用住宅使用,王先生必須依法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