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額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98年1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04880號及09804504881號令發布,97年度之費用標準計修訂第34項職能治療師,增列: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依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自行負擔收入)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各醫療院所之點數,每點0.78元作為當年度費用。二、掛號費收入之必要費用為78﹪。並新增第36項「心理師」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其費用則以收入金額20﹪核計,其餘類別之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稅務訊息』/『報稅專欄』/『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所得、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又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查核作業,將隨著蒐集資料的多樣化而更為準確,短漏報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獲。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本年5月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補稅送罰。【#04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