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解決溢繳稅款申請退稅年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解決陳長文溢繳房屋稅事件申請退稅爭議,財政部已修法完成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明訂溢繳稅款若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核課錯誤,納稅人可以全額退稅,將不受五年退稅期限之限制。

按98年1月21日公布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另增訂同法第28條第4、5項追溯適用規定:「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2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因知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依營業用課稅長達15年,在陳長文發現後,稅捐處只退回近5年的差額之爭議事件,今因該條文修正,將可順利獲得退還。而財政部正視溢繳稅款之退稅限制,在極短時間內研採修法之道以治本方式解決類似案件的爭議,除可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紓解訟源、提升稅捐稽徵機關之服務品質外,亦顯現出稽徵觀念已在蛻變,注重納稅人權益的比重逐漸有增加的趨勢,如此良性的循環,應有助於徵納雙方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