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未取具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前,可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房屋之產權歸屬,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繼承公同共有之土地及房屋,因遺產稅尚未申辦完竣,致無法取具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如其於申請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期限內(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依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准自當年起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過,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遺產稅已繳清或核定免稅而遲不辦理分割繼承或繼承人未依原分割協議書申辦分割繼承登記者,該局除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改按ㄧ般用地稅率課徵外並追補稅款。如納稅義務人尚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