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有罰責 民眾不可不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目前地方稅中每年定期於4月份、5月份及11月份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即會依稅法規定加徵滯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部分民眾因未能如期繳納稅捐,嗣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或存款,另使用牌照稅尚有逾期未繳納稅款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違章罰鍰規定,均會影響納稅義務人本人權益。
因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務必於限繳日期內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或裁處罰鍰。
若您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契稅、印花稅稅務疑問,可撥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