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免稅所得計算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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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銷售進口貨物所產生之所得非屬獎勵範圍。
該局查核某經營電子零組件製造之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增資計畫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自95年度開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該公司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7千餘萬元,惟就免稅產品產製流程及銷售相關資料查核,發現其列報屬獎勵免稅產品銷售收入6億餘萬元,其中有2億5千餘萬元係直接由大陸地區之子公司產製後進口並直接銷售,而非由該公司產製,該部分之收入為買賣貨物所得,非屬獎勵減免範圍,經調減免稅銷售收入後,重行核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為4千8百萬元,調整補稅約6百餘萬元。
該局說明,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其子法規「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明定,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本案該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銷售之所得,依前揭規定非屬製造業業務範疇,故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聯絡人:審查一科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