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稅憑證以繳款書繳納者,應於繳納期限前繳納後方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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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之課徵,分為購用印花稅票實貼與以繳款書總繳二種。未申請核准總繳之納稅義務人,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鉅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時,得請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惟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並於繳納後將繳款書「通知及收據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該局指出,若未按稽徵機關開給之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限繳款前,即將應稅憑證予以交付或使用,涉嫌漏稅者,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追補印花稅外,應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籲請至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為維自身權益,務請於限繳期限前繳納,並將完稅繳款書之「通知及收據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始得交付或使用,以免查獲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印花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7 埔里分局2982054轉303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