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自身權益,除確因書寫錯誤外,請營業人勿任意作廢原開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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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邇來迭有發現營業人持百貨公司、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要求百貨公司、量販店作廢後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由於該等營業人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並無交易事實,卻以換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不實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捐或冒退稅款之不法行為,是類行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予以處罰。
  財政部73年11月20日台財稅第63234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故營業人如有此一情形,無須作廢原開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無交易事實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有關虛報進項稅額規定遭補稅處罰外,該等百貨公司、量販店業者亦將因配合不法營業人換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提供非實際交易對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遭稽徵機關調查,甚至因觸犯刑法移送法辦。
  為避免造成上開困擾,財政部呼籲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有發現類此情形,應主動通報所在地國稅局,共同遏止不法行為,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