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所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詢問,其去年年底於大賣場購物,取得之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銀行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仟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所以陳先生之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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