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直接買賣上市公司之股票有無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人持私人間直接讓受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前往銀行繳款,銀行員質疑並來電詢問成交方式是否合法?
  該局提出說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私人間直接讓受上市公司有價證券,其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3個月,如有違反規定,依同法第177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提醒投資人,私人間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有成交量及相隔時間限制,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務必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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