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稅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將營業稅與銷售額分別載明,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將營業稅內含於銷售價格內,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此部份為營業人熟知之稽徵作業運作模式,惟部分營業人仍心存僥倖,蓄意於申報時短漏報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某公司使用二聯式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依公司經營規模及銷售情形顯示,其營業稅申報銷售額及繳稅比例有偏低現象,且由該營業人申報二聯式發票銷售額與所購買發票張數計算出平均每張發票銷售額,顯與該行業特性每人次購買金額不相當,經挑錄作為選查對象,並經查核該公司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存根聯,發現每日銷售額與申報銷售額明細表所載當日銷售額,平均每日約短報3-4萬元,全年短報銷售額約達1千萬元,除發單補徵鉅額營業稅外,並應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使用二聯式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零售階段銷售與非營業人(即消費者)時,應誠實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額,切勿心存僥倖,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需處以漏稅罰1至10倍罰鍰,得不償失。【#05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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