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租工業區土地可依實際經營狀況選擇改採融資租賃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若於承租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額之金額,應於承購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惟營利事業承租工業區土地時,係採融資租賃入帳者,因其承租期間已付租金未列為租金費用,故無須轉列。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於97年度以前承租之工業區土地,原採營業租賃入帳,如經評估其個別營運狀況選擇於97年度起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其承租期間已列報之各年度租金費用,減除已認列之利息費用、手續費及折舊費用後之淨額,應列為97年度之其他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且一經轉換,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營利事業如未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選擇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05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美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