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台北市某公司負責人林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因加強高雄地區顧客服務業務,將在高雄市左營區設立客服部門,專司售後服務工作,並無對外營業,該客服部門須辦理營業登記嗎?如無須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向何處申請報備?
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各縣、市設立之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規定,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屬未對外營業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營利事業所設立僅從事生產未對外營業之工廠,或工地工程場所之接待中心,僅作為接待賓客、聯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此類未對外營業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免辦理營業登記;惟為有效管理營業人之稅籍資料,仍請總機構之營業人檢附報備申請書、未對外營業之固定營業場所之建築物租約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總機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報備。【#052】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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