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業經修正公布,有關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至於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此次修正條文增訂,如果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例如重複課徵案件或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規定,可於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各項費用,稽徵機關未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減除,即屬機關之錯誤。
惟如屬可歸責於民眾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仍維持5年之規定,即民眾仍應於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如有相關稅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