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出生或死亡,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可全額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之同居親屬,即可列報該受扶養親屬免稅額,至於在課稅年度內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1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例如: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7年12月31日出生,則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子女之免稅額仍按1年之免稅額77,000元核計。
該局指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年滿70歲【民國2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15,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為7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