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稅捐稽徵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所發的稅單一般多委由郵局掛號寄送,以往對於無人收領的稅單,在實務作業上郵局往往會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其退回稅捐單位,致相當比例的稅單無法合法送達到納稅義務人手上,造成應收的稅款無法收取。為考量部分應受送達人,常有早出晚歸或迴避不收受稅單之情形,財政部於94年發布規定,對於無人收領的稅捐稽徵文書,稅捐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其寄存在送達地的區公所、村里辦公處、警察派出所或郵局,且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合法的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接到或看到稅捐稽徵機關或郵局所發招領送達通知書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機關領取,如逾限繳期限仍未繳納者,除會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