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出境該如何解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未在期限內繳納,每超過2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超過30天仍未繳納,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財產。為適時保全租稅債權,納稅義務人個人確定的欠稅金額達100萬元、公司行號達200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一旦被限制出境後,除限制出境時的全部欠稅已逾法定徵收期間外,就必須等到限制出境時所欠繳的稅捐全部繳清,才可解除限制出境,如繳清稅款確有困難,也可提供相當的財產來擔保所欠繳稅款,如係提供不動產要辦妥抵押權設定,如係提供動產如存單等則要設定質權予稽徵機關,稽徵機關在稅款徵收已有保障下,自可解除限制出境。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繳稅的管道也有很多種,如使用現金、支票、轉帳、自動櫃員機、信用卡、便利超商及晶片金融卡繳稅等,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來繳納,只有如期繳稅才能保住荷包及免除不必要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