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使用牌照稅稅款已繳,為何繳款後仍收到罰鍰繳款書?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姓縣民日前打電話詢問:97年使用牌照稅稅款已完納,為何繳稅後仍收到處罰裁處書及繳款書?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陳姓縣民於97年10月經警方查獲未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仍使用公共道路,監理機關於警方查獲入案後於11月移本局裁罰,本局審理裁罰後於12月寄發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陳姓縣民雖已於本局審理期間繳納,惟繳納日在違規日之後,違規當時仍未繳納,依前揭規定除繳納本稅外仍應處以1倍罰鍰,若遲繳本稅已加徵滯納金,本局會主動退還。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請儘速檢視您的牌照稅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是否繳納,如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另車輛如經註銷牌照,而須繼續使用者,請先至監理機關重新請領牌照,以免查獲受罰。 洽詢電話:(03)9325101轉140~145 傳真號碼:(03)9321614